公告日期:2025-12-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的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督促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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