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决策水平及决策科学性的原则,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中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由战略委员会领导的、附属于战略委员会的顾问、咨询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议案。工作组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或非董事的专业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必是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战略管理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前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执行监控与调整
(一)监控机制
战略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实施的监控机制。对于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偏差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战略调整触发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发展战略:
1、宏观经济形势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行业竞争格局或技术发展趋势出现重大变革;
3、公司内部资源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定发展战略无法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出现下列情况,战略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要求召开;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
(三)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