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 01010013 号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南街 9 号院 5 号楼
华瑞大厦九层 邮编 100016
电话 +86 10 64790905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5)第 01010013 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华微电子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华微电子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微电子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华微电子 149,067.82 万元资金。华微电子未制定有效的资金催收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及时偿还,也未能实施有效措施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履行资金占用偿还责任。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华微电子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在华微电子 2024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
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对华微电子 2024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
审计报告(国府审字(2025)第 01010128 号)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