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释 义......1
第一部分 引言 ......2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6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7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7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7
七、 结论意见 ......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收购人、农垦集团 指 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国投集团 指 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新农开发、上市公司 指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师国资委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兵团国资委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 指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国投集
团持有的新农开发 40.32%股份
《股权划转协议》 指 国投集团与农垦集团签署的《关于新疆塔里木
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新疆塔里木
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92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委托,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收购人已向本所承诺,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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