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恒丰纸业公司章程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3]431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6 年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6]107 号文确认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2007 年 8 月 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317 号文批准,公司变更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25 日,经黑龙江省商务厅黑商函[2015]131 号文批准,公司变更为内资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1 年 4 月 1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 年 7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00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MuDanJiang HengFeng Pap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 11 号
邮政编码:1570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8731378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注重效益第一、信誉至上、为社会提供满意产品的同时,努力实现清洁生产、消除公害、注重社会效益。公司将运用高新技术,依靠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保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纸、纸浆和纸制品的制造、销售;造纸原辅料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制浆、造纸工艺设计和技术服务;经营公司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外供工业生产用水、污水处理服务。(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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