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四月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丰纸业”)委托,担任恒丰纸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恒丰纸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焦彦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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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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