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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2:34:21 股吧网页版
恒丰纸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锦丰纸业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锦丰纸业 100%股权,锦丰纸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毛慧敏 向 林

王予志 李 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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