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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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毛慧敏 向 林
王予志 李 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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