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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4 17:15:06 股吧网页版
*ST精伦:精伦电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5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齐晨晨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有鉴于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拟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2,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会议出席对象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14:30 在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李学军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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