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6年9月22日经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
2006年10月16日经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经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
2009年4月21日经2008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2年8月20日经第四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
2012年10月16日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28日经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
2015年2月16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4月24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股东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会召开前在股东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补办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证明。
(3)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4)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列入股东会的议案,在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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