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兰汇意第【033】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A 座 13 层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张亚斌、冯玲娜现场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 年 3 月 20 日,敦煌种业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4、2025年4月12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1)因会议统筹安排等原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原计划于2025年4 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5年5月9日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或代理人现场登记时间变更为2025年5月8日8:30-11:30、 14:30-17:30。(3)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为自2025 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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