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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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 2026 第 0030000 号
目录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报告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 2026 第 0030000 号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电子”或“公司”) 于2022年9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旭光电子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旭光电子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旭光电子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以下简称截止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5 号)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287,97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9,999,989.6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5,495,898.7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4,504,090.9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全部到位,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2)第 0084 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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