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6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 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 2 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
2023 年 9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163 号),指出:公司 2022 年度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50%以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延迟 1 个月才予以披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1 条、
第 5.1.4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刘卫东、时任总经理张纯、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杨立君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卫东、时任总经理张纯、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杨立君予以监管警示。
(二)2024 年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采取警示函措施
2024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成
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指出:公司 2022 年 1 月收购成都
旭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旭瓷)8%的股权,同时以 1,052.47 万元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对成都旭瓷的持股比例由 35%上升为 50.43%。公司披露的《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少计投资收益 1,564.46 万元。同时,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也未及时披露《2022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
董事长刘卫东、总经理张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刘卫东、张纯、熊尚荣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2024 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
2024 年 5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123 号),指出: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根据上述《警示函》,
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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