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第(4)项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5、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7、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8、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转移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4)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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