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工作衔接、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
专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核拟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四)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负责管理部门工作;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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