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3)天(蓉)意字第 21-7 号
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旭光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成都
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2、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6 月 8 日,公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实施的独立意见。
3、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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