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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管理的
规范化与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工作程
序、审计人才库管理、审计成果运用及考核问责、审计信息化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直接领
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审计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对公司各权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和
与财务、审计等业务相关的各种技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应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及时
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规章制度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
(四)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七)本单位任命或推荐任命的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十)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公司领导安排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在审计工作期间,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登录、查询本单位及其权属单位的财务、资金、资产管理系统;
(二)有权要求权属单位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调整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及调整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专项工程进度、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五)检查本单位及权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做出专项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界定被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十二)有权及时获得上级下发的有关财经工作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办法。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目标
以及年度工作重点、审计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开展全面审
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等项目。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经济责
任审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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