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管理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切实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后具体事项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持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之日生效。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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