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和承担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董事会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
上述通讯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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