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有关保密注意事项及相关处理程序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会议事项
各单位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前报告会议通知,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七条 交易事项
(一)交易类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二)认定标准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类型
1.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认定标准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达到如下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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