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草案摘要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专项金融产品尚未设立,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专项金融产品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公司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五)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不得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他人持股、对外募集资金或者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等方式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并代表持有人行使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专项金融产品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专项金融产品资金总额上限为 738,000 万元,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369,000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设立专项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保险资管产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融资资金,融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融资金额不超过 369,000 万元,资金杠杆比例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或(/和)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追保补仓责任(如有必要)。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保证员工自有资金按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含主任)、车间主任、工程师等中层人员;主管或班组长级别;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毕业于“985”、“211”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员工;连续工作满 1 年(含)以上普通员工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等。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力石化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专项金融产品名下之日起计算(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需要设立多个专项金融产品的,则各专项金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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