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应子公司应遵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接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业务流程等职能管理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须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须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须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须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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