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总裁(经理)等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非经董事会授权的对象与职责,企业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授权决策方案,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禁止授权事项清单,确定董事会不可授权的事项(见附件)。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变化,对禁止授权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授权决策方案应当根据董事会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拟订,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前置决策程序后,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
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授权对象进行具体事项授权,在该事项执行中涉及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有必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评估。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的原因和意图发生了变化,不适应执行授权所需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执行未达到授权目的,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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