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由三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1/2以上。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法治建设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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