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如公司涉及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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