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及规模,合理配置和利用财务资源,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担保事项,重大担保事项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经理(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担保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担保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担保活动,防止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公司负债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担保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各子公司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同时符合自身法人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为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参股企业及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如因投资协议约定、业务合作等原因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在相关决议投票表决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如因客观情况确需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须单独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条 公司担保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0%;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禁止新增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原则上应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需单独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时,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作为被担保方委派的董事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以下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如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当由股东会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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