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部信息报送,是指公司依据统计和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要求,或因公司申请授信、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确应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向外部单位报送含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的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见附件),严格防范内幕交易。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 2010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
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 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提请贵单位及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注意:
1、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及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公开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获得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
查之用。
7、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人员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此函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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