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业务规则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审查职责。内审部门作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情况,督办相关工作。
关联交易业务经办部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报批、协议签订与执行、预算申报及相关情况报告。
法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协议的法律合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预算管理、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汇总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人信息的登记备案、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八条、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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