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
披 露 文 件 , 并 直 接 提 交 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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