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该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独立董事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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