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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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陶珂凡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阅。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长江通信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长江通信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025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祥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6】人,代表股份【217,605,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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