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对上市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及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指令为上市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财务公司免费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上市公司支付需求。
(2)存款服务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
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具体如下:
①协议生效日至 2025 年期末,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②2026 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
③2027 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④2028 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财务公司保障上市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上市公司支取存款时,财务公司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上市公司具有支取存款的自由,上市公司有权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 2 次)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上市公司需求。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①协议生效日至 2025 年期末,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
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②2026 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③2027 年度,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④2028 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免费的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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