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投入的时间应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承诺相一致。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收支相关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承担部门(或者项目组)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者编制专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草案);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者专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部分)或者专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在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募集资金时,使用部门(单位)应注明募集资金项目,财务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入募集资金管理台帐。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百分之十以内(含百分之十)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百分之十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超出百分之五十时,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计划投入和使用。因特别原因,超出计划额度
百分之十以上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投资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提出投资项目超计划报告,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新计划编制说明及控制计划的措施;
(二)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超计划情况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调整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后,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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