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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0:10:39 股吧网页版
航天动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动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34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5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彦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62名,代表股份195,516,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4%。其中,中小股东561名,代表股份11,853,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638,206,348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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