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807 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 8 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收到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
交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出决
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1 日收到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
交的《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
议,同意将原《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取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调整后的《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重新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 8 召开,
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赵威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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