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6:40:23 股吧网页版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各专业委员会协调人和日常办公机构。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以及对外提供担保、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行使。
第八条 董事长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由提案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会议提案,经必要的党委前置程序,董事长签署后召集董事召开会议,提案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提案名称;

2.提案内容;

3.提案相关文件;

4.提案提报流程中相关部门、人员及责任人签名;

5.提案提报过程中其他应当注明的相关事项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