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3]88 号文》批准筹建,经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3]162 号文》批准正式组建,由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独家发起,于
1993 年 6 月 8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长春市体改委《长
体改[1996]131 号文》批准,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25 日由“长春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更名为“长春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并经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8]135 号文》批准,公司以其拥有的电力资产与长春市建设
投资公司拥有的燃气资产进行置换,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更名为“长春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0257210XR。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angchun Ga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 421 号,邮政编码:13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9,030,684.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的工作人员。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环保产业开发并重,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促进公司全面发展;保证全体股东投资的保值、增值,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统一。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煤炭及制品销售、燃气器具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供暖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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