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的交易:出售應收賬款
本次交易
於2025年11月28日,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根據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簽訂《新增基礎資產交 割確認函》,確認向興證資管出售第五次新增基礎資產,並收到購買價款人民幣440,280,622.20 元。
上市規則的含義
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單獨計算有關本次交易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本次交易 單獨並不構成本公司的須予公佈的交易,無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遵守任何披露規定。
然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如一連串交易全部均於12個月內完成或屬彼此相關者,則該等交 易應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鑒於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均由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於12個 月內訂立,並且交易性質相似,就計算相關百分比率而言,該等交易應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進 行合併。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按合併基準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低於25%,因此,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在上市規則第14章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 則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無須本公司股東的批准。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11月28日、2025年2月28日、2025年5月28日及2025年8月
28日內容有關過往交易的公告。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的涵義與上述公告內
所界定者相同。
2. 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
簽訂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之交易
如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公告第2節所披露,於2024年9月12日,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簽
訂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發行規模為人民幣10億元。其後,廣州醫藥與興證資管簽訂一次
《交割確認函》及五次《新增基礎資產交割確認函》,以進行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的交
易並確認廣州醫藥向興證資管出售的資產和廣州醫藥就此而收到的購買價款。
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第四期)項下於12個月內簽訂《新增基礎資產交割確認函》交易之詳情如下:
廣州醫藥收到的
《交割確認函》的日期 廣州醫藥出售的資產 購買價款
(人民幣)
2024年11月28日 第一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 524,000,713.50元
531,497,959.54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W」)
2025年2月28日 第二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 583,087,010.44元
590,433,846.57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X」)
2025年5月28日 第三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 401,493,434.77元
407,126,649.80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Y」)
廣州醫藥收到的
《交割確認函》的日期 廣州醫藥出售的資產 購買價款
(人民幣)
2025年8月28日 第四次新增基礎資產(其為賬面值人民幣 501,956,830.93元
508,236,442.29元的應收賬款)(「過往交易Z」,連
同過往交易W、過往交易X及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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