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控与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市场不当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从而保障本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公司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各自之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但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董事乃指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已发行之股份、债券、可转换或交换债券以及以本公司股
员须确保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交易均符合本管理办法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或以被视为拥有本公司权益的其他方式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关于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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