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
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
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
属企业。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
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持续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和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联络人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备。联络人负责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
息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董事办公会)、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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