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董
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形;
(四)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的情形;
(六)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
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
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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