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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9 16:54:47 股吧网页版
宏达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2,037,064.03 元(包含货款本金 32,376,918.58 元和暂
计利息 9,660,145.4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截至 2016 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
值准备。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且五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判决以及公司实际收回金
额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川0682民初23号】,公司诉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等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被法院受理。同时,法院依
公司申请对五被告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袁崎

被告三:陈召华

被告四:袁铃岳

被告五: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金额:42,037,064.03元(包含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和暂计利息9,660,145.45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

公司基于对被告一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为保障自身生产所需原料锌精矿的稳定供应,陆续向被告一及其关联企业支付了多笔预付货款购买锌精矿。被告一及其关联企业在收取前述预付货款后,向公司履行部分供货义务,但截至2011年仍有价值3000余万元的货物未向公司交付,且被告一及其关联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已无力继续供货。2011年至2023年,公司与被告就预付货款返款事宜签署多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一应返还公司预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2,776,918.58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一陆续向公司返还40万元货款后,为加大催收力度,公司于2025年5月向被告致函要求返还,并先后与被告谈判多次,被告陆续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公司与被告未就还款方案达成
一致。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公司货款本金32,376,918.58元。公司认为:被告一自2011年起欠付公司货款至今未返还,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均已加入债务,并就被告一欠付的货款及利息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法院依公司申请对五被告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2,376,918.5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利息暂计9,660,145.4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五被告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判决以及公司实际收回金额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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