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四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2
一、《问询函》第1题...... 2
二、《问询函》第2题...... 8
三、《问询函》第5题......15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更新 ...... 29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 30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0
三、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0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 30
五、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0
六、发行人的设立 ...... 31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31
八、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
九、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32
十、发行人的业务 ...... 33
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5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0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6
十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8
十五、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8
十六、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8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9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50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1
二十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安排及战略...... 51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1
二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1
二十四、结论意见 ...... 53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
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2025 年 3 月 5日下发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专项核查函》(以下简称“《专项核查函》”),本所分别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基准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现申报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
“补充核查期间”),就发行人申报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本所现出具《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对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未发
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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