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22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2
2.关于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7
5.其他......13
I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
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发《关于四川宏达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蜀道集团,发行完成后,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股份比例将从 31.31%提升至47.16%。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5,292.80 万元,偿还债务拟使用募集资金134,751.11 万元,包括偿还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款本金及延迟履行金、短期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150,541.69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结合金鼎锌业相关债务形成的背景,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3)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现有资金余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资金缺口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一)蜀道集团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1、本次发行新取得股份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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