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0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受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受托人”)发出的《关于领受“建元启正 2号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公司领受建元启正 2 号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以下简称“建元启正 2 号”、“本信托”)项目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053,349,553.00 份。公司已于近日向建元信托提交信托受益权确认书暨信托受益权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上述份额。
本次公司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053,349,553.00 份,并不代表公司作
为受益人能够实际取得相应的信托利益,以实际最终能够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为准。鉴于本信托不设置固定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和信托利益分配日,本信托尚未进行分配,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及具体影响金额,若出现影响上述事项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背景情况
公司原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
其中 51%的股权系 2003 年-2006 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 49,634.22 万元取得,
9%的股权系 2009 年 3 月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
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从宏达集团以 92,873.52 万元受让取得。因合同纠纷,金鼎锌业四家股东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判决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
收到终审判决后,公司多次商请宏达集团就金鼎锌业 9%股权后续事项进行协商。在宏达集团、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破产重
整期间,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向宏达集团管理人正式报送了《债权申报材
料》,就 2009 年 3 月公司受让宏达集团原持有的金鼎锌业 9%《股权转让协
议》项下的普通债权,向宏达集团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
2024 年 7 月 2 日,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3)川 0682 破 1 号之
二,对债权人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额为 1,092,459,606.57 元 (其中债权本金 928,735,200.00 元,利息 163,724,406.57 元)。
2024 年 7 月 19 日,什邡法院作出(2023)川 0682 破 1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以下合称“委托人”)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宏达集团、宏达实业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除拟继续保留在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名下的资产外,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剩余账面值共计
1,266,611.02 万元的资产以及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作为担保方或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将通过资产注入信托计划并将信托受益权分配给债权人的方式、或者将资产处置变现的方式筹集偿债资源并用于清偿债务人所负债务。公司作为本次重整案的普通债权人,自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一次性获得现金清偿 39,110,053.92 元;剩余未获现金清偿债权部分,将以每 1 元普通债权分得 1 份上述信托受益权份额。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由宏达集团管理人支付的债权清偿款(现金
部分)39,110,053.92 元。剩余未获现金清偿债权部分为 1,053,349,552.65元。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临 2009-009),2019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临 2019-001),2024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
债权申报的公告》(临 2024-023),2024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重整的进展公告》(临 2024-026),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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