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未超过 50%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
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按时报送各项财务报告:
(一)每月 10 日前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二)应公司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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