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 B 座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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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14060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盐化工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中盐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盐内蒙古化工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中盐化工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其他问题本所
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盐化工本次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盐化工保证,其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盐化工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盐化工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2年5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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