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6-00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充分,会计处理不审慎,且未识别出参股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到参股合伙企业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导致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财务总监徐文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质量,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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