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为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市场开发部、设备物资部、投资部等部门为配合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财务部负责每半年提供一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经营管理部负责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市场开发部、设备物资部、投资部等部门配合提供与其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设备物资部、投资部等部门当有关联交易合同发生时需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
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各单位如发生关联交易需及时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审核后需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如未及时上报,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委托理财额度可以预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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