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防范风险,规范公司
对外担保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等的行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包含以下情形:(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履行投标、投资和采购合同而出具的保函或保证,不适用本制度,按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五个
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三)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四)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五)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反担保方案(如须)。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
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判断,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逐级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担保事项应当提交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批: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
前述第(一)条情形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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